部分媒體或官媒以「四川女出納因貪污獲利56元,被判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為題刊發或轉載新聞。乍一看,這56塊錢好像被貪污了,被重罰了,好像很不公正!但在調查案源時,真實情況是該女子夥同他人挪用公款82萬元,女出納個人挪用公款9萬元,用挪用的部分款項理財獲利56.45萬元。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其既遂的認定是: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說人話、說簡單點就是:上一秒你將財物轉入自己帳戶、微信、支付寶或藏進口袋塞入懷里或讓親朋好友帶走等,下一秒被發現,那麼你就構成貪污罪。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其既遂的認定是: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了財物。簡單來說,前一秒你把財產轉到你的帳戶、微信、支付寶或者放在你的口袋里或者讓你的親朋好友拿走,下一秒你就被查出來,那麼你就構成了貪污罪。
2016年,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貪污賄賂罪的解釋》中規定,貪污3萬不滿20萬的,屬於數額較大。《刑法修正案(九)》規定,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所以「56元貪污獲利」其實就是「拿錢賺錢」。顯然,貪污罪已經既遂。結合實際案例,「貪污82萬加9萬」被法院判刑近三年,並處罰金20萬。沒有錯,一點也不冤!「我不知道那些自媒體甚至官方媒體有這個標題,再加上通常的「突發、緊急、重大」事件配樂,效果zer就上來了」,什麼意思?你想表達什麼?#四川出納因貪污56元被判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