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羊城晚報
3月27日,備受關注的甘肅臨夏12歲殘疾女童自稱被強姦案在臨夏市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未當庭宣判。
3月28日上午,記者從女孩(化名)的姑父馬先生處了解到,由於不是的直系親屬,且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隱私,馬先生並未到庭,而是由馬先生的母親的奶奶到庭。
根據馬先生的陳述,該案有四名被告,公訴人建議對一號和二號嫌疑人判處13至15年監禁。3號嫌疑人系被脅迫從犯,建議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7年;4號嫌疑人因有自首情節,建議判處5至7年有期徒刑,另案處理。
「庭審從早上9點40分開始,一直到晚上11點20分才結束。」馬先生說,幾名嫌疑人在法庭上認罪,並向受害者家屬道歉。
提起燕燕目前的生活和心理狀態,馬先生深表無奈:「從去年事情發生後,當地婦聯和心理醫生曾來過一次,但之後再沒來過,你說孩子穩定,但好像也不穩定。」 提到目前的生活和心理狀態,馬先生表達了深深的無奈:「從去年的事情開始,當地婦聯和心理醫生來過一次,之後就再也沒來過。你說孩子穩定,但好像不穩定。」
據馬先生說,閆妍最近在學校表現很好,並因成績進步獲得了兩項獎勵。但是,孩子在學校已經有過多次自殘行為。「在家里,她不舒服,會吃大拇指。她在學校不舒服,就會用卷筆刀撓背。」
馬先生告訴記者,他希望在一切塵埃落定後,帶著侄女去北京看心理醫生。「我也打算一起搬到外省,孩子也同意了。」
以前報告過
2022年5月30日,記者關注到一封關於「甘肅臨夏12歲殘疾女孩閆妍(化名)被三名男子騙並強姦」的舉報信。當天,記者聯繫了舉報人馬先生,他告訴記者,是他的侄女。由於幼時被母親遺棄,父親常年患病,主要由馬先生照顧。至於舉報信的內容,馬先生表示屬實。
根據馬先生提供的舉報信,2021年7月30日,被她在網上認識的三名男子以「逛公園」為由,從臨夏回族自治州、正縣誘騙至臨夏市,後被強姦。”事發後,閆妍已經自殺,無法正常上學.”
記者從舉報信上看到,家屬報案後,3名男子被臨夏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帶回問話。但根據馬先生提供的相關材料,2021年8月6日,臨夏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稱,該局對馬某被舉報強姦一案進行審查後,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然而,閆妍的家人不承認這一點,並申請復議。
2021年9月3日,臨夏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復議決定書》稱,經審查,認為此前該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決定維持原決定。 2021年9月3日,臨夏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復議決定書》,稱經審查,認為該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決定維持原決定。
隨後,燕燕家屬繼續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2021年11月17日,臨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作出《刑事復核決定書》稱,經審查,認為此前臨夏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復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 隨後,閆妍的家人繼續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審。2021年11月17日,臨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作出《刑事復核決定書》,稱經審查,認為臨夏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復核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
另據舉報信內容,馬先生稱,在家屬與相關單位反復溝通,並配合帶著燕燕前往醫院做了精神鑒定後,2022年初,他們從辦案民警處了解到,該案以「組織未成年人淫亂罪」予以立案。但在案件移交至臨夏市檢察院後,檢察院認為該案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嫌疑人不予逮捕,並辦理了取保候審。根據舉報信內容,馬先生稱,在家屬多次與相關單位溝通,並配合到醫院進行精神鑒定後,2022年初,從辦案民警處得知,該案系「未成年人組織」。犯了淫亂罪。但該案移交臨夏市檢察院後,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並辦理了取保候審。
2022年5月30日上午11點,記者給臨夏市公安局局長髮簡訊了解情況。該局局長隨後回復稱,自己只是在開會,很快了解情況後會回復。截至發稿,記者尚未收到該局局長的回復。
11時40分左右,臨夏和縣公安局民警聯繫記者稱,此案不屬於和縣公安局,但和政縣婦聯會聯繫女孩家屬做後續安撫工作。此前,記者曾致電臨夏市婦聯了解事件進展。
下午14時40分,臨夏市委宣傳部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當地相關部門已配合公安對此事進行核查落實,一旦落實,將發布通報,「會實事求是,公開處理。」
5月31日,「臨夏發布」微信官方帳號發布《臨夏12歲殘疾女孩自稱被三人強姦,報案後未立案》的情況通報。通報稱,針對網上反映「臨夏一12歲殘疾女童自稱被3人強姦,報案後未立案」一事,臨夏州立即成立聯合調查組,對事件進行全面調查,調查情況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劍認為,強姦不滿14周歲的幼女,也應該從重處罰。「由於不滿14周歲的幼女尚未成熟到能夠理性判斷的程度,犯罪嫌疑人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無論幼女是否願意,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付建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也明確規定,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來源|綜合潮訊、天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