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民法院向「執行難」宣戰,取得了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階段性勝利。執行的理念、制度和規則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並不斷朝著有效解決執行難的方向發展。面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執行問題,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針對執行領域的重點難點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發表了一系列文章。今天轉載了《限高》和《失信》。這些實施辦法你真的懂嗎?「一篇供讀者參考的論文。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如果被執行人沒有錢,不願意還錢,甚至故意逃避履行義務,就會被執行法院認定為「限高」和「失信」。什麼是「限高」和「失信」?兩者有什麼區別?會有什麼後果?怎麼提?本文將帶你揭開「限高」和「不誠信」的神秘面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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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限高」和「失信」?
「限高」,又稱「限制高消費」,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採取的一項執行措施。其主要作用是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和非生活或事業所必需的相關消費。
案例說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和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
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失信」被稱為「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規定》採取的一種執行措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徵信機構將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相關單位曾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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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會採取「限高」和「失信」的措施?
「限高」,採取措施的準入門檻低。一般來說,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就可能被採取「限高」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執行人不當損害其財產,具有一定的財產保全效果。但人民法院也會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逃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失信」,採取措施的準入門檻更高。失信更多的是懲罰被執行人的不誠信行為,通常針對被執行人故意不履行義務,惡意逃避執行的情形。如果被執行人積極配合執行程序,即使真的沒有能力履行義務,也不至於「身敗名裂」。具體包括以下任何一種,法院可以採取「失信」措施:
1 .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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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和「打破」後的具體後果是什麼?
「限高」的影響:主要在消費方面。
如果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採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軟臥火車、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
4.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上述行為。凡利用個人財產進行私人消費實施上述行為的,均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失信」的影響:會有兩個後果:限制消費和聯合懲戒。換句話說,一旦採取「失信」措施,就會產生「限高」的效果,不能用於高消費;此外,還會有聯合懲戒,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根據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單位簽署的《關於對被執行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有55項聯合懲戒措施,涵蓋政府採購、招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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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受「限高」和「失信」的影響有哪些區別?
當公司等單位「限高」、「失信」時,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以下簡稱「四類人」)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但這種影響僅限於「限高」措施中規定的各類高消費行為;「四類人」的信用狀況未受影響,失信信息不會記入「四類人」的徵信系統。
同時,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是公司等單位的,法院只能將該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能將該單位的「四類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如果「四類人」也是案件的執行人,則可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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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限高」「失信」後還能上學嗎?
可以,但是有限制。如果採取「限高」和「失信」措施,被執行人的子女可以在不收取高額費用的情況下就讀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其子女受教育權不受影響。同時,在高考過程中,不會審查父母等近親屬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身高限制」和「失信」不會影響子女正常高考。
在「限高」和「失信」的措施中,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本質上是為了防止被執行人逃避債務。如果被執行人一方面不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又把孩子送到收費很高的私立學校,顯然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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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現緊急情況,消費被限制的人群確實需要進行乘坐飛機、高鐵等高消費活動,該怎麼辦?
被限制消費的人因生活或者業務需要,從事禁止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比如,被執行人急需前往外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臨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等限制。這些特殊突發事件包括個人重大疾病醫療、近親屬重大疾病醫療、近親屬喪事、個人履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重要考試等。
經法院核實,人民法院通過系統解除禁令一次。解禁期間,限制消費人群可以購買高鐵、飛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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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高」「失信」,如何解除?
解除「高度限制」的條件:
1.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義務;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
3.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
4.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合同,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
「失信」終止條件:
1.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本執行程序終止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中止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執行;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上述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阻礙、抗拒執行、逃避執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消費限制令、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五種情形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年至三年。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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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與「失信」的區別與聯繫
1.違背承諾必須有限度,限度不一定打破。
2.它們都有兩種啟動模式:
(1)申請執行人提出申請,法院審查決定。
(2)人民法院依據職權直接判決。
3.不誠信和限高的糾錯程序是一樣的。
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者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更正的,可以先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更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則決定駁回。對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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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詢「限高」和「不誠信」的信息?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將對全國執行案件信息進行公示,公眾可以通過該網站查詢自己或他人是否屬於「限高」和「失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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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限高」和「不誠信」後會有影響嗎?
「限高」和「失信」解除後,被執行人的消費行為將不再受到限制,也不再受到聯合懲戒,相關信息不再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公示。
但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失信後,作為客觀記錄,失信人的信息仍會記錄在徵信系統中。銀行等單位,在辦理貸款或信用評級時,會因為之前的不誠信行為而給予一些負面評價,從而間接影響自己的生活和經營。
所以建議你珍惜自己的信用,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
來源:上海閔行法院「微信微信官方帳號
作者:高建(上海市閔行區法院執行局助理法官)
編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