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合村並居等政策的提出,拆遷問題開始日漸突出,然而並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拆遷的,有的人會比較樂於見到拆遷,而有的人則並不會,但是由於政策的需要,住房已經不僅僅只具有居住的屬性,住房的投資屬性及其附帶的其他的隱形利益占有的比重越來越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關係老百姓的問題,這個問題上很多地區都有很大的區別。那屋內物品及房屋裝潢的損失怎麼辦?由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你來回答。
屋內物品及房屋裝潢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
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因此,關於屋內物品等的損失,被征收人在提起國家賠償時需要對物品損失提供相關證據。
史律師溫馨提示
在實踐當中,被拆遷人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對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了解也知之甚少,也很有可能處於非常被控制的局面,難以維護自身該有的權益。所以,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一定要盡可能地去了解相關的法律問題,來弄清雙方的權利義務,從而來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蒙在鼓里,連自己的損失都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