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二審宣判 維持死刑判決 死者父親:宣判時我感覺他人都癱了

(原標題: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二審宣判 維持死刑判決 死者父親:宣判時我感覺他人都癱了)

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9月20日二審宣判,據雲南法院網通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上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勝在宣判後告訴北青報記者,他對此次二審結果表示滿意,會帶著判決書去女兒墓前祭拜,「洪嶠通過視頻的方式出席了宣判,我感覺他人都癱在那里了,他應該也知道自己會有這樣的一個結果。」

被告人 洪嶠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並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並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遇害女生李某月(圖片來源:社交平台)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依法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宣判。

李勝表示:「後面還有最高法的死刑復核,直到洪嶠被執行死刑之前,我都不會松懈,會一直堅持到正義降臨的那一天。」

此前該案二審開庭後,李勝表示,案件主犯之一洪嶠遠程出庭受審,其表示自己無罪,並稱自己有精神疾病。但法院駁回了其要求精神鑒定的要求。李勝稱,庭審中洪嶠表示,其有立功表現,案件涉及一人在菲律賓持槍搶劫的案件。

此次二審宣判後,李勝表示,對於洪嶠自稱有立功表現和精神疾病的說法,法院均予以駁回。

李勝此前介紹,為避免睹物思人,導致傷心,女兒入土為安時,家人將她的照片、首飾等都安放在墓中。最近,他在短視頻平台發聲稱,有部分網友對他和死去的女兒實施網路暴力。但他告訴北青報記者,自己目前不想起訴這些網友,只希望等待洪嶠的死刑執行,「那之後,我和妻子才能恢復以往的平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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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學生案兇犯曾想再殺5人 包括”不聽話”的同案犯

8月26日,經過6個小時的審理,「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在西雙版納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結束(由雲南省高院負責審理)。因疫情關係,3名被告未到庭,而是在拘留所以視頻連線方式參與審理。

西雙版納中級人民法院(石偉攝影)

庭審前後,首次現身的洪嶠家屬快步匆匆進出法院,未接受任何採訪。

在二審中,被告洪嶠一方提出精神鑒定,提出其策劃、指使張晨光、曹澤青殺人的證據不足。法院認為洪嶠在實施犯罪過程中邏輯嚴密、計劃周詳,還親自寫下47頁上訴狀,駁回其精神鑒定訴求;

法院認為,其策劃、指使張、曹二人作案,採用微信電話及手機遊戲喊話方式逃避追查,雖然未留下具體內容,但相關痕跡及涉案人員供述能夠相互印證。

死者李某月家屬旁聽後認為,被告方此舉是在「垂死掙扎」,但不會影響最終結果。死者家屬代理律師披露,洪嶠在策劃殺害李某月期間,還曾策劃殺害另外5人,其中包括「不聽話」的同案犯張晨光,以及張晨光女友和她的父親。

案件背後:

律師稱洪嶠還曾計劃殺害另5人

至少制定過3套殺人方案

二審持續了6個小時,所有參與人員中午都沒有走出法院休息。西雙版納的天氣詭譎多變,開庭前曾朝霞滿天,開庭後卻陸續下了四五場陣雨。

庭審結束,走出法院的李勝冒著雨不斷接聽媒體電話。

庭審之後李勝不斷接到媒體電話(石偉攝影)

李勝介紹,3名被告——洪嶠、張晨光、曹澤青因疫情關係未到庭,是在勐海縣拘留所通過視頻連線方式參與庭審。此前一審中,洪嶠因策劃、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將女友李某月殺害,洪嶠數罪並罰被決定執行死刑,張晨光、曹澤青二人則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3人均提出上訴,洪嶠提出了精神鑒定,質疑其策劃、指使殺人的證據不足;張、曹二人則認為是受人指使作案,量刑過重。

李勝和代理律師走向法院(石偉攝影)

雲南昕坤律師事務所的兩名律師,免費代理了李某月的案件。楊柱律師介紹,3人落網後供述,除了李某月之外,還計劃殺害另外5人,並且至少制定了3套殺人方案。

其中,三人計劃誘騙熟人張某與李某月同乘一輛車,將張某灌醉後放入車中,再將車輛推入深水,造成張某醉酒駕車落水死亡假象。

張晨光供述,他的女友張乙(化名)、女友的父親張甲(化名)也曾是洪嶠的作案目標。原因是洪嶠認為張甲曾罵過他,同時懷疑張乙對外透漏過他的名字。洪嶠計劃躲在張甲家樓梯道,趁張甲不防備的時候,用充滿毒藥的注射劑紮入張甲脖子。

楊柱介紹,張甲在李某月被害不久因車禍死亡,暫時無法判斷是否與洪嶠有關。

曹澤青則供述,洪嶠還計劃將另一個朋友劉明(化名)誘騙到境外殺害,以便占有劉明的20萬轉業費。「曹澤青還供述,因為張晨光遲遲沒對馬子下手,洪嶠曾對曹澤青放言,如果張晨光不聽話就把他幹掉。」

楊柱介紹,上述信息均來自檢方,一審時曾有提及,他在二審中做了重點闡述。李勝證實,洪嶠在庭上對此否認,而張晨光和曹澤青稱,他們作為這些計劃的參與者和知情人,曾擔心會被洪嶠滅口。

律師講法:

精神鑒定需前提條件

兩被告量刑不同系受洪嶠脅迫

李勝在二審旁聽中得知,洪嶠曾親自寫了47頁的上訴狀,他認為這不是精神病人能夠完成的任務。

楊柱律師介紹,三人在策劃殺害李某月過程中,為了不留痕跡,主要是採用微信語音和「吃雞」遊戲中喊話方式溝通。「發語音信息之後立即撤回,或者直接打微信語音電話,或者在遊戲中直接語音商量,這些都沒辦法事後查看對話具體內容。洪嶠二審認為他策劃、指使殺人的證據不足,也是拿這些方面說事。」

楊柱認為,這些反駁角度站不住腳。在案的證據中,有三人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撤回信息的痕跡,還有案發前他將案發位置發給張、曹二人的記錄,涉案四人相互的供述也相互印證了洪嶠策劃、指使行為,並不是必須要拿到他每一條策劃、指使的語音內容才算證據。

對於洪嶠申請精神鑒定的主張,楊柱解釋稱,是否需要進行精神鑒定有前提條件,比如申請人一貫的日常生活情況調查。「洪嶠的朋友、老師證明他多年生活表現正常,他本人作案過程中邏輯嚴密,落網後供述以及當庭自辨條理清晰,沒有任何精神方面疾病。他的家族也無精神病史,所以法院駁回了這一主張。」

楊柱說,洪嶠的律師在法庭曾認為,庭審氛圍似乎是必須要給被告定罪,「實際上是所有客觀證據證明他犯了罪,而不是外界人為地非要給他定罪。」

有網友疑問,三人在本案中量刑有差別,直接動手殺害李某月的張、曹二人為何會被判死緩。楊柱介紹,三人在同案中都屬於主犯,但張曹二人屬於第二主犯、第三主犯,是受到第一主犯的脅迫和指使,加上認罪態度好,因此有量刑差別。

楊柱說,洪嶠樹立了在國家保密單位工作的人設,張、曹二人長期被洪嶠帶著進行軍事化作息、訓練,時間久了入戲太深。而張晨光曾對殺害李某月的計劃表現出抗拒,被洪嶠鎖喉導致暈厥。「洪嶠還對曹澤青放言要幹掉不聽話的張晨光。這些言行讓兩人的懼怕感深入骨髓。」

李勝認為,洪嶠在一審的時候就提過精神鑒定,但被法院駁回,這次提出同樣的訴求,卻沒提供任何新的證據支持。「這只不過是垂死掙扎,改變不了結果。」

7月7日一審宣判之後,李勝將女兒帶回老家安葬。為了避免睹物思人,女兒所有照片都隨著下葬了,衣服也全部被捐出,家里沒敢留下一件紀念物。女兒房間,在她出事後曾原封不動保留了兩年,一審宣判之後,家人將房間全部收拾清理了一遍。

「主要是怕她媽媽難受。她到現在都沒走出陰影,幾乎完全不與外人交流,時常情緒奔潰。我出去上班,親戚們輪流有一個人在家陪她,怕她想不開。」李勝說,他自己也曾像妻子一樣消沉了半年多,親戚朋友也從來不敢在他們面前提到李某月,也從來不敢邀請他們參加任何社交活動。

為了替女兒奔走,李勝反復告訴自己要堅強,逐漸恢復到工作和少量社交活動中,也從來不在妻子面前流露出悲傷。「她有段時間還埋怨我,覺得我不關心女兒。其實夜深人靜的時候,我是一個人躲在陽台抽煙、流淚。」

李勝說,他和妻子的前半生全被毀了,只希望以後的日子能歸於平靜。「所以我拒絕了對方一切的賠償,堅決不寫諒解書,不給對方留餘地,必須依法懲處。另一方面,拿了賠償,總覺得對不起女兒,怕以後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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