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市司法局微信號「廣州普法」披露的普法案例顯示,29歲的張女士自2歲起,就被父母送到了姑姑家居住,後來因為經濟條件不好,父母就一直沒有將張女士接回來。
在姑姑家居住的那些年,張女士體驗到了不符合自己年紀的人生冷暖事,從小的生活經歷讓張女士變得格外的堅強與勇敢。
因為從小在姑姑家長大,所以張女士一直對父母有著一種陌生感,她很少聯繫父母,而父母也很少聯繫她。
本以為雙方會一直維持這種狀態,但多年後,張女士事業有成,於是出錢給姑姑家的表弟買了房,她與親生父母之間也隨即發生了矛盾和糾紛……
張女士的父母認為,張女士出錢給表弟買了房子,那麼她也應該給自己親弟弟買一套房子。張女士也明確表態,自己不會出錢給弟弟買房。
至此之後,張女士與其父母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嚴重,直到父母將她告上法庭,索要50萬贍養費。
原告:成年子女應贍養父母 支付50萬元贍養費合情合理
原告代理人:《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無條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贍養父母不僅僅是道德責任,也是法定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20%-30%的標準來確定贍養費。被告現在29歲,過去十年未曾給過贍養費,根據被告的薪水收入水平,一年給付5萬元作為贍養費,而50萬元屬於一次性付清贍養費,合情合理。
被告:姐姐對弟弟沒有撫養義務
被告代理人:法律上,姐姐對弟弟並沒有撫養義務,除非父母雙亡或無力撫養,且弟弟又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但在本案中,弟弟已經成年,哪怕是親生父母都沒有撫養義務了,更何況是姐姐?而且,原告提出的為弟弟買房子的訴求,已遠遠超出了撫養的限度,不應得到支持。
根據《民法典》規定,缺乏勞力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確實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但原告享有退休金,其收入能夠維持日常的生活所需,並不屬於生活困難的人群。
法院判決:給付多少撫養費 可酌情商定
審判長:由於原告年歲較大,被告作為其子女,的確有贍養父母終老的義務。但弟弟作為成年人,原告不應將買房壓力冠以撫養、贍養之名附加給被告。
考慮到原告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被告從小由姑姑收養,原告未盡到父母撫養的義務,被告所需要給付的贍養費應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和原告酌情商定。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力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