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定期定額集合簡稱「定期定額集合」,也稱「雙定集合」。是納稅人先申報其生產經營狀況和應納稅額,再由稅務機關核定一定時期的稅收征收率或金額,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一並征收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一些營業額和收入難以準確計算的小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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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稅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和納稅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簡化申報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理簡並納稅人申報納稅情況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第四條規定:「對於簡易申報的定期戶,在規定期限內發生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代扣核定稅款的,當期無需辦理申報手續,改為申報繳納。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十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有申報納稅的義務。簡易申報的定期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納稅款,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第十二條規定:「定期戶可以委托銀行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納稅事宜。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納稅的定期戶,應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和帳號。帳戶存儲金額應足以按時繳納當期稅款。保證金餘額低於當期應納稅額,且當期稅款不能按時入庫的,稅務機關按欠繳稅款處理;實行簡易申報的,辦理納稅申報和補稅。」第十三條規定:「定期定額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稅務事項: (一)定額戶與發票金額或者稅控收款機記錄的數據進行比對後,業務金額、收入金額超過定額戶應繳納的稅款;(二)在稅務機關核定的經營場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應繳納的稅款。」第十八條規定:「定額執行期結束後,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業務量和收入額。申報數量超過限額的,按照申報數量納稅;申報金額低於定額的,按照定額納稅。具體申報期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收入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並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足額繳納稅款。具體範圍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