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被拆除房屋損失的賠償可以參考相近地點其他房屋估價報告

  

最高法:被拆除房屋損失的賠償可以參考相近地點其他房屋估價報告

  最高法判例:被拆除房屋損失的賠償可以參考相近地點其他房屋的房地產估價報告

  

  ☑ 裁判要點

  關於涉案房屋損失的賠償問題,行政機關提交的涉案房屋平面圖系在征收過程中作出,因房屋已經被拆除,原審法院參考了相近地點其他房屋的「房地產估價報告」,該估價報告可以體現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的市場價值,且估價時點與涉案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相近,同時考慮到當事人一直未能取得相關賠償,原審法院酌情在估價報告確定的補償標準基礎上進行適當幅度的上浮並據此計算賠償數額,並無不當。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行賠申571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羅時秀因羅甸縣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請求行政賠償,法院已經另案判決確認涉案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羅時秀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關於涉案房屋損失的賠償問題,羅甸縣人民政府提交的《羅時秀房屋平面圖》系在征收過程中委托專業測繪公司作出,因房屋已經被拆除,二審法院參考了相近地點其他房屋的「房地產估價報告」,該估價報告可以體現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的市場價值,且估價時點與涉案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相近,同時考慮到羅時秀一直未能取得相關賠償,二審法院酌情在估價報告確定的補償標準基礎上進行適當幅度的上浮並據此計算賠償數額,並無不當。關於裝飾裝潢、附屬設施和屋內物品等的賠償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本案中,羅時秀、羅甸縣人民政府分別提供了財產損失清單、《賠償物品清單》等證據,一審法院組織雙方對物品進行了清點並製作了財產清單,一、二審法院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相關補償標準,運用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羅時秀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羅時秀提供的申請材料及提出的申請再審主張及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審生效裁判,其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羅時秀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