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利用交友軟件等社交媒體平台,實施性犯罪的案例時有發生。這類利用交友軟件等社交媒體平台實施性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
我們要提高警惕,千萬不要隨意相信陌生人,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和安全。
一、基本情況
2019年底,馬某某和梁某某通過陌陌APP認識,兩人經常通過陌陌聊天。
2020年10月29日21時許,馬某讓在藥店工作的梁某某幫忙買藥送到其位於* *下屯* *一組的租住處,梁某某同意。
當日23時30分許,梁某某在馬某某的指使下,將該藥品送至馬某某位於四樓的403號出租房。梁某進入房間後,馬某會說想和梁某發生性關係,梁某拒絕。
馬某某抱住梁某某,強行脫下梁某某的雨衣,並將梁某某推到床上。一只手按住梁某某的雙手,另一只手試圖脫下梁某某的內褲。因梁某某反抗,馬某某未能脫下梁某某的褲子。
馬某某掐住梁某某的脖子,用見不到明天的太陽、騷擾梁某某的孩子等言語威脅壓制梁某某的反抗。梁某某害怕停止反抗,馬某某立即脫下梁某某的褲子,與梁某某發生性關係。
10月30日零時54分,梁某某離開馬某某租住處。1時08分,梁某某在丈夫黃的陪同下到新興派出所報案。
二、案例分析
馬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婦女的性自主權和人身安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強姦罪,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處。
三、身邊說法第三,側面陳述
近年來,使用交友軟件逐漸成為人們交流和交友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由交友軟件引發的性侵事件也屢有發生。
交友軟件性侵通常包括性騷擾、猥褻、強迫行為等形式。這些事件往往是因為受害人對陌生人缺乏警惕,犯罪嫌疑人利用這一點實施犯罪。
這個案子,梁的心真的很大,他敢一個人在23: 30去開會,那麼這個案子不僅僅是表面的事實那麼簡單,中間的很多事實可能是我們不知道的!
但盡管如此,馬某某還是違背梁某某的意志,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應當以強姦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